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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2、再就业特困人员由行业负责安置落实的,行业应提供合适、稳定的岗位。一时无法提供合适、稳定岗位的,其退休前的基本生活保障由行业负责。

  3、再就业特困人员到地区从事非正规就业或其他社区服务项目,其日常医疗费参照非正规就业人员医疗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再就业特困人员如因病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丧劳特困人员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实施要求

  行业与地区对丧劳特困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要建档立卡,做到逐个摸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核实调整,并将情况上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二:
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再就业工程,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现就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应为非长期性、非稳定性工作岗位。本市单位不得使用男性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本市单位使用按规定已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签订的,允许单位阶段性作劳务人员使用。

  二、本市下岗人员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从事劳务期间,应当由劳务使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承担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费用,但其医疗保险的管理渠道不变。

  三、本市单位按规定使用劳务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中,应明确劳务使用单位医疗费用承担的具体内容。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规定或劳务协议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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