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帮助措施

  (一)对丧劳特困人员的保障措施对丧劳特困人员,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承担和社会救助三结合的办法,努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1、对下岗人员中的丧劳特困人员

  (1)日常生活费、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仍由企业承担;

  (2)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暂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酌情补助;本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尚未列入医疗保险范围而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暂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酌情补助;

  (3)本人及家庭遇到特殊困难,按市总工会沪工总保(1997)42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实施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动员社会帮困组织等给予救助。

  2、对失业人员中的丧劳特困人员

  (1)失业救济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2)失业救济期满以后,按下列办法予以保障:

  日常生活费低于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的,由民政部门按《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执行。

  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投保,丧劳人员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中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外,其余医疗费用如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补助70%,本人承担30%。本人承担30%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医疗补助专项资金酌情补助;退休后的医疗费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养老保险投保期不到按规定可以逐月领取养老金的投保期限的,不足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投保,予以补足。丧劳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再就业特困人员的保障措施实行条块结合,由行业与地区共同承担责任,把帮助措施落到实处。按核定的人数,条和块各承担一半,并确保每年解决80%。

  1、凡再就业特困人员与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地区负责吸纳安置的,中心应将托管人员两年的托管费用(8400元)一次性划给地区作为资助,企业应按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经济补偿金。

  对一时无法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采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办法,由原企业帮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其退休前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由地区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