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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

  为保证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上海市实施就业预备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提出有关就业预备制度改革的建议,组织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就业预备制度政策的宣传活动。指导小组由市劳动局领导任组长,市劳动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考试院等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落实所需资金

  实施就业预备制所需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筹措。

  1、由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市区未被录取的初、高中毕业生短期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经费支出渠道和市劳动局拨出的资金,作为就业预备制度专项经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予以不同标准补贴。

  2、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商物价部门确定。对国家急需的非热门技术工种应少收或不收。

  3、委托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收取用人培训费。

  (三)实行政策扶持

  对参加一年以下职业培训者报考本市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文化基础专业理论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证书,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具体办法另定)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各方协同,监督检查

  1、对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工商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应的培训,待其取得相应证书后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2、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随意缩减学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劳动、教育部门应要求其补齐所差的年限和内容,在保证培训时间、培训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3、对招收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用人

  单位,在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用工手续后,要求其在单位内实行“双轨制”(在培训机构接受训练,在本单位实习或以师带徒)。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推荐相关人员就业时,要注意把好关,积极指导他们参加培训。

  (五)搞好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建立就业预备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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