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

  二、具体方法

  (一)做好基础工作

  1、在对本市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和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应的专业,并组织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

  2、对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就业观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3、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4、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相应在就业服务,优先推荐业经就业预备制度培训的求职人员就业。

  (二)开展技能培训

  1、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

  特殊工种(专业)培训期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2、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加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相结合;教学方法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3、资格认定。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教学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4、提供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建档立卡,并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程序等初步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为他们办理就业等有关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就业预备制的领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