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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
(沪府[1997]52号)


市劳动局:
  沪劳技字(1997)14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在本市试行就业预备制度的请示》。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本市试行就业预备制度的工作,由你局为主组织实施。

  二、同意成立由你局领导为组长、由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

  三、实施就业预备制度所需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实行多渠道筹措。

  四、对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五、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你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附件:上海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方案

  关于就业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就业预备制教学计划(略)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方案

  为提高新生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施就业预备制主要是对城市具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接受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也可组织农村初、高

  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这一制度。

  上述人员统称为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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