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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穗国税函[2007]40号 2007年3月2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粤国税发〔2007〕1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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