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3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住宅;单层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框架或混合结构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第九条 对本行政辖区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已具有法人资格的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天津市房管系统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十一条 市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实及认定工作,并颁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机构规模、技术实力和设备能力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局办理调整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修课程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培训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