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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房技[2005]80号)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市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7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区(县)局设立二级或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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