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结构复杂、鉴定难度大的项目,可以委托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或联合鉴定。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已具有法人资格的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十一条 市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实及认定工作,并颁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需做必要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调整,并于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局办理调整变更备案手续。遗失《等级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年检换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修课程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