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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6人,建筑材料专业1人,建筑设备专业1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第八条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3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3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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