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