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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番禺、鼎湖、江门等3个培训中心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番禺、鼎湖、江门等3个培训中心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58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会议精神,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番禺培训中心、鼎湖培训中心、江门培训中心,均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培训中心负责执行全省相关培训工作,行政上接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领导,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指导,上述3个培训中心成立初期的行政管理工作暂由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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