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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房技〔2005〕8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修改为“《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区(县)局设立二级或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修改为“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四、将第七条“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住宅;三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修改为“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五、将第八条“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住宅;单层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修改为“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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