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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企业申请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人员安置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3、企业招收失业、协保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与失业、协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

  4、《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5、《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1、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00%。

  2、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上年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当年新招用从业人员数)*100%。

  (四)认定办法

  1、企业携带有关材料,按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2、市属企业应先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后,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4、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5、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认定证明》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

  具有《认定证明》的企业,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一) 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需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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