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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要求,凡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确保转业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得到照顾和较好安置。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到我省安置的转业士官必须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务部门统一办理交接档案,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三)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城镇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对办理假档案、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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