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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教育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

  三、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深化安置改革,全面推进自谋职业。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求,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济欠发达、自谋职业人数较多的困难县,要统筹安排好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办法,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给予保证。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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