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1999]3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就业培训机制,配合劳动者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早出人才,多出人才,适应上海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开发的需要。根据原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精神,本市在1999年开始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点工作。
技师任职资格的社会化鉴定制度,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实行技师任职资格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社会专门机构考评,技师岗位由用人单位聘用。通过规范、科学的鉴定、评审,确保技师任职资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就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对象
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技师鉴定申报条件,均可报名参加技师任职资格鉴定。
二、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报名条件
1、取得申报鉴定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二年及以上,并具有相关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者;
2、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
3、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及解决实际问题和传授技艺的能力(主要是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掌握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师傅带徒等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由两名具有相同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者签名,也可由成果受益单位盖章);
4、具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技师必备的“公共模块”培训结业证书及计算机操作初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上述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