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原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办法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
八、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按照省里规定执行。
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