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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06〕7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区(市)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根据劳社部[2001]20号和鲁劳社[2004]7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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