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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失效]

  第八条 既办职业技能培训又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按其主体专业设置的性质,分别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其文化、学历教育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技能培训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

  第九条 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其审批程序按照第七条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凡社会力量申报社会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培训班”的,须填报《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须填报《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第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规范。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xxxx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可沿用其原校名。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二)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拟办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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