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
(八)税款征收有关问题
1.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2.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3、纳税人缴销当期(纳税期)开具的发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之后当期续开的发票营业额累计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九)定额调整问题
1.单户调整
(1)定期定额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权重指标、系数指标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低于)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定额核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打印《不予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或《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
(2)税务分局(所)发现一定时期(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应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3)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而又未自行申报的,除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填制《工作联系单》,建议税务分局(所)对该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2.行业批量调整
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如税率变化涉及行业税额的变化)、同级国税机关调整税额及税源管理环节的调查分析某行业需要整体调整等的情况下,可通过调整行业指标设置、税种设置等对定额进行批量调整。
(十)定额调整通知送达问题
定期定额户一个定额执行期完毕前应予重新核定定额。对定额调整的,应直接送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对定额不调整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