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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有关问题

  1.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

  新办定期定额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报主管地税机关。

  2.核定定额

  税务分局(所)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交的《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统筹开展定额的调查工作,收集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和有关信息,填制《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及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生成初步定额。

  3.定额公示

  税务分局(所)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意见采集渠道(如公示意见征求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定额审批

  (1)税务分局(所)应充分收集定额公示意见和利用日常征管信息以及《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监控提示信息,及时提出定额调整建议。调整后的定额一般不得低于公示定额的70%(含),不得高于公示定额的200%(含)。个别情况特殊的,报经市、县(市、区)局批准后可适当扩大调整幅度。

  (2)税务分局(所)应召开由分局(所)领导、科(股)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人员、审核监督岗参加的定期定额讨论会议,对定额进行审核。

  (3)在综合平衡(民主评议)基础上,税务分局(所)将本批次确定的定额上报市、县(市、区)局审批。

  市、县(市、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定额审批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给税务分局(所)审批。

  5.通知送达

  税务分局(所)根据定额审批意见,填制《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

  税务分局(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通过地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公布。

  (六)简化税款征收方式问题

  各地应全面推行“税库银联网、电子扣税”的税款缴库方式,并可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12366语音特服系统为载体,实行个体工商户超定额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七)申报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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