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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税务分局(所)按行业、区域、规模等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典型户作为样本,开展典型调查。

  (1)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采集数据,填写《××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调查人员在填表的基础上分析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和辅助因素,将调查信息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

  (2)根据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组织进行研究、测算,并广泛征询业户代表意见,产生《××行业定额典型调查测算表》:按照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确定相应的定期定额权重指标、系数指标,换算出经营额的单位定额标准(权重指标值);根据同类纳税人的个性差异确定调整系数。

  (3)税务分局(所)通过测算得出的本区域内不同行业的定额依据(参数)和相关调整系数的初步方案,报经市、县(市、区)局批准后执行。

  3.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建账户的有关数据纳入典型调查范围,通过对定额户与建账户的经营额与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合理确定定额测算执行标准,尽可能使定期定额户的税负水平与建账户相当,以公平税负。

  (三)定额执行期问题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1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缩短,但不得延长。为平衡申报受理工作量,各地可视管户情况,分行业分月确定定额执行期的起止期。

  国地税共管户定额调整周期也可与国税部门定额调整周期保持一致。

  (四)定额核定方法有关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

  1.对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日常监控信息以及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数据、指标信息等内容进行采集、对比和评析;

  2.测算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

  3.以每一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共性的主要生产要素(如设备、动力等)为权重指标,换算出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单位平均定额标准,并根据生产经营要素与经营额的相关度高低分别设置权数;

  4.以同类纳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如地段、商誉、经营档次、淡旺季等)为系数指标,对定额进行辅助调节,并对同一行业设定固定的计算公式;

  5.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税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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