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异议受理截止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市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办应当向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告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每人不少于5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