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系统执行《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劳技发(90)56号)
各主管局(公司):
为贯彻沪教职(89)第47号《关于执行〈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技工学校系统的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范围:经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具有独立建制的技工学校。
对象:技工学校专职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市技工教学研究室专职人员;原来是教师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并继续任教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
1.由各主管局(公司)建立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考核委员会,劳动局派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应吸收本系统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参加。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性强,在局(公司)系统中有一定威望。
2.各技工学校建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教师资格考核小组,负责本校教师资格考核工作的实施.小组成员应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性强,在教师中有一定的威望。
三、考核的基本步骤
1.由学校教师资格考核小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教师资格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符合考核标准的教师,填写教师资格考核呈报表,送局(公司)教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2.各主管局(公司)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教师资格考核标准的教师,填写教师资格考核花名册,报市劳动局核准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凡在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前,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复查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不再另行考核。由主管局(公司)填写教师资格考核花名册,报市劳动局核准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