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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7]108号、苏财综[2007]20号、苏交航[2007]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同时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损坏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赔(补)偿义务人能够自行恢复原状的,不得收取赔(补)偿费。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重新核定标准。以前实施航道赔(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
│        项 目        │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 一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 立方米 │    80    │       │
│  ├───────────────┼─────┼─────────┼───────┤
│通航│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 立方米 │    175    │       │
│水域├───────────────┼─────┼─────────┼───────┤
│  │3.采挖砂石、泥土       │ 立方米 │    50    │       │
│  ├───────────────┼─────┼─────────┼───────┤
│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平方米·月│    10    │       │
│  │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     │         │       │
│  │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     │         │       │
│  │箱、墩台等          │     │         │       │
│  ├───────────────┼─────┼─────────┼───────┤
│  │5.设置跨(过)河管线     │ 米/根  │    500    │       │
├──┼───────────────┼─────┼─────────┼───────┤
│ 二 │1.损坏护岸          │     │         │       │
│  ├───────────────┼─────┼─────────┼───────┤
│航道│ 混凝土压顶、角石       │ 立方米 │    600    │       │
│边坡├───────────────┼─────┼─────────┼───────┤
│ ︵ │ 浆砌块石墙身         │ 立方米 │    400    │       │
│护岸├───────────────┼─────┼─────────┼───────┤
│设施│ 混凝土墙身          │ 立方米 │    600    │       │
│ ︶ ├───────────────┼─────┼─────────┼───────┤
│  │勾缝             │ 平方米 │    40    │       │
│  ├───────────────┼─────┼─────────┼───────┤
│  │2.损坏栏杆          │     │         │       │
│  ├───────────────┼─────┼─────────┼───────┤
│  │ 混凝土预制型         │  米  │    150    │       │
│  ├───────────────┼─────┼─────────┼───────┤
│  │ 实腹式砖砌型         │  米  │    180    │       │
│  ├───────────────┼─────┼─────────┼───────┤
│  │花岗岩型           │  米  │    2000    │       │
│  ├───────────────┼─────┼─────────┼───────┤
│  │铸铁型            │  米  │    250    │       │
│  ├───────────────┼─────┼─────────┼───────┤
│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  米  │    2000    │       │
│  ├───────────────┼─────┼─────────┼───────┤
│  │4.取土            │ 立方米 │    35    │       │
│  ├───────────────┼─────┼─────────┼───────┤
│  │5.拆除航道护岸        │  米  │    1500    │       │
│  ├───────────────┼─────┼─────────┼───────┤
│  │6.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
│  │               │     │         │地      │
│  ├───────────────┼─────┼─────────┼───────┤
│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  │ 米·天 │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
│  │               │     │         │岸设施    │
│  ├───────────────┼─────┼─────────┼───────┤
│  │8.占用航道边坡        │  米  │    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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