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7]108号、苏财综[2007]20号、苏交航[2007]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根据《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同时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损坏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赔(补)偿义务人能够自行恢复原状的,不得收取赔(补)偿费。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重新核定标准。以前实施航道赔(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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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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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 立方米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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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 立方米 │ 175 │ │
│水域├───────────────┼─────┼─────────┼───────┤
│ │3.采挖砂石、泥土 │ 立方米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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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平方米·月│ 10 │ │
│ │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 │ │ │
│ │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 │ │ │
│ │箱、墩台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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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设置跨(过)河管线 │ 米/根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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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损坏护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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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 混凝土压顶、角石 │ 立方米 │ 600 │ │
│边坡├───────────────┼─────┼─────────┼───────┤
│ ︵ │ 浆砌块石墙身 │ 立方米 │ 400 │ │
│护岸├───────────────┼─────┼─────────┼───────┤
│设施│ 混凝土墙身 │ 立方米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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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缝 │ 平方米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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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损坏栏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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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凝土预制型 │ 米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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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腹式砖砌型 │ 米 │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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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岗岩型 │ 米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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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铁型 │ 米 │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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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 米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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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取土 │ 立方米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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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拆除航道护岸 │ 米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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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
│ │ │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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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 │ 米·天 │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
│ │ │ │ │岸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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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占用航道边坡 │ 米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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