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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发放劳动部《技术等级证书》和人事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新老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及新老技术等级证书的衔接问题:

  1、凡实施统一鉴定(考核)的专业(工种),按照国家新标准规定的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的标准执行。

  2、原取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以上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原标准(八级制,包括与八级制相对应的非八级制等级,下同)四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原取得五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原取得六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取得技术等级标准(八级制,包括与八级制相对应的非八级制等级,下同)四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取得五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原取得六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

  其他情况按照沪劳技发(96)76号和沪人[1994]151号文执行。

  3、1978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现持有四级工证书者,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能获取新国家标准中级工证书的,原证书将视作新标准初级工;现持有五级工证书者,凡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尚未能获得新国家标准中级工证书的,原证书将视作新标准的初级工。

  4、贯彻实施新标准培训、鉴定后,持有老标准的证书不组织调换新证书,持原六级工证书者,(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以上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下同)认可为新标准中级工技能等级资格,持原七、八级证书者,认可为新标准高级工技能等级资格。

  七、鉴定程序

  1、凡参加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的考生(包括单位集体报名),可就近到经批准的相关专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对鉴定人数相对集中,且所属单位硬件符合鉴定要求的可实施上门组织鉴定,但须事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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