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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服务行业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服务行业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51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6)76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15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本市于1997年10月1日起对服务行业美容、美发师、按摩师三个工种实施全市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原各区、县劳动部门、各有关主管局(公司)设立的考核机构,不再向社会组织上述工种(岗位)的考核及证书发放工作。

  鉴定(考核)的有关事宜,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技发(96)8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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