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劳技发[1997]5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劳动局、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沪劳技(1997)29号〕文件及市劳动局、人事局印发的《关于本市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精神,现就上述三个工种的技能培训、鉴定、复核、复考和原有证书的换发、核发事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法:
一、关于培训、鉴定(考核)问题
1、各区、县劳动局、商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对上述三个工种的在岗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均应取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方可招生、开班。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为依据,可采用劳动部统一编写的教材进行培训。各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可按审批程序向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各区、县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程序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
2、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个体理发摊、店的从业人员,拟由各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结束,组织参加从业资格技能鉴定,凡通过技能鉴定的,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业资格)。
3、美容师的培训,可以选用上海市美容师岗位技能培训电视讲座的教材和录像带。美容从业人员也可以通过收看上海教育电视台举办(拟于十二月开播)的美容师职业技能从业资格培训讲座和参加各教育培训单位开设的操作技能训练辅导。
4、按摩师的培训由市劳动局批准方可组织开展,按摩师的培训、技能鉴定严格按劳动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及鉴定规范所确定的项目范围。培训、鉴定场所还须符合公安部门治安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