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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六、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程序,维护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按照规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行业或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由各主管局(公司)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行业特有工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必须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及类别必须符合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根据市劳动局、人事局(沪劳技发【96】89号)文规定,对已纳入本市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不得再向社会组织考核及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凡违反规定,继续对外组织考核,所发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办法,要加强各单位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在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以权谋私等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对未经市劳动局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应予取缔。对于社会上出现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以及伪造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予以追查,依法惩治。

  要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劳动监察机构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对非法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进行监察。

  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劳动监察和技能鉴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规范鉴定工作管理和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的具体要求,重点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治理整顿劳动系统及社会上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

  市劳动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接受社会、群众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并设立监督电话,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21-62584770,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21-632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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