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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沪劳保技[1999]42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厅(1999)44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启用《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决定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

  二、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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