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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本市废水处理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本市废水处理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0]12号)


各区、县劳动局、环保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自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市环保行业的废水处理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企业环保人员人均环保设施固定资产拥有值较高而操作工人技能普遍较低的现象正在逐年好转,但是与当前的实际需要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贯彻落实市府最近作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若干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在执行“关于颁发上海市《工业废水生化法处理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工业废水物化法处理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4)18号]的基础上,对本市从事废水处理操作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上岗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水处理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起点标准为原上海市劳动局和环保局颁布的废水处理操作工(工业废水生化法处理操作工、工业废水物化法处理操作工)初级工等级标准。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本市废水处理岗位正式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三、凡从事废水处理操作的人员,须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废水处理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操作;已经在岗,但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

  四、废水处理操作人员需培训可以到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参加培训;有办学条件的企业,可以对本企业职工进行初、中级工培训;结业后,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鉴定考核,成绩合格,颁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验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废水处理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6)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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