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培训方案
各有关区县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郊区青年技能培训”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郊区青年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审定。
1、培训形式和培训期限。原则上根据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形式和培训期限。可以采用全日制、业余或全日制与业余相结合的形式。全日制培训形式的培训期限,根据培训对象和培养目标确定;业余培训形式的培训期限,原则上根据培训课时确定。
2、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项目原则上以中高级培训为主。要积极开发一批有一定就业需求量的、中高级的定向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需要来设定。全日制培训内容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文化知识基础课、职业道德、就业形势和观念、求职技巧等课程。
(三)开展技能培训
各有关区县要根据培训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承担“郊区青年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原则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认定。同时应根据培训进程安排,积极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提供就业服务
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档立卡,积极为他们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政策扶持
“郊区青年技能培训”采用政府培训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政策扶持。“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主要用于:
1、对参加培训的青年,实行培训经费政府全额补贴;
2、对于全日制培训形式的学员,设立专项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400元/月、二等奖300元/月、三等奖200元/月,按相应学期结算。
3、对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并吸纳培训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月)×吸纳人数。
4、对承担“郊区青年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凡培训后学员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培训费补贴上浮10%。
以上培训补贴费用,具体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四、组织推动
1、为推进“郊区青年技能培训”工作,市劳动保障局成立“郊区青年技能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职业技能开发处、就业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市开业指导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区县开展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