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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操作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操作意见
(沪劳保技(2004)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郊区青年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6号]的精神,现就“郊区青年技能培训”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培训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协调推进工作;实施范围内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培训方案的制定、培训组织和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承担“郊区青年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培训实施工作。

  二、培训项目和培训经费的核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项目方案(包括定向培训协议书、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费用估算等)提交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由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提交的培训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指导价。

  三、考核发证的方式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内的培训项目,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用人单位定向需求实施复合式培训的,可允许参加相应的多个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对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的方式按定向培训“快速通道”办法予以办理。

  四、培训经费补贴的核拨渠道

  “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培训经费补贴的核拨渠道原则上按劳动保障部门原有的培训经费补贴渠道办理。具体如下:

  1、培训经费补贴

  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原则上需预付500-1000元的培训费用,对个别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学员,可由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垫付培训预付款(各区县自行制定垫付办法),培训结业并经鉴定合格的,由学校负责退还其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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