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失效]

  六、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核销

  1、培训机构申请

  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通过网络可多专业合并申请培训经费,打印“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就业培训费用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培训费用补贴明细表(一份),审核无误后向所属区县职介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若培训学员结业后一年内培训机构不办理培训费用补贴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逾期不可再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2、补贴培训费用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费用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知培训机构领取相应的培训补贴费用。

  附件2:
关于定向培训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为鼓励开展定向培训,进一步促进职业培训与市场就业的紧密结合,现就定向培训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定向培训的界定

  定向培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社会培训机构受委托对其新招聘人员上岗前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的项目不受补贴培训项目范围的限制。参加定向培训的生源一般是用人单位面试后需要录用的人员。

  二、定向培训的组织

  1、劳动保障部门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的定向培训,采取招投标操作方式;社会培训机构也可直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定向培训。

  2、凡实施定向培训的,须由用人单位、培训机构与区县职业介绍机构三方签定《定向培训协议书》。

  3、定向培训可以根据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的培训需求组班实施培训;对组班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实施个别培训。

  三、定向培训的实施

  (一)对现有纳入职业资格等级的定向培训项目,按原操作办法实施。培训结束后,鉴定和发证仍按原职业技能鉴定渠道办理,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鉴定。

  (二)对用人单位急需、培训课时较短、不纳入职业资格等级的定向培训项目,通过“快速通道”予以办理:

  1、“快速通道”定向培训项目的课时原则上在100课时以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