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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运作机制,提高政府补贴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本市决定实施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费用补贴证明”(以下简称“培训补贴证明”)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现就有关操作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培训窗口办理“培训补贴证明”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员可到各区县职介所、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培训窗口报名,经窗口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确认和培训指导后,开具“培训补贴证明”。劳动者个人可凭“培训补贴证明”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政府补贴培训。

  二、培训机构验收“培训补贴证明”并进行报名反馈

  培训机构接受学员培训报名后,通过职业培训网络验收“培训补贴证明”是否有效,并根据鉴定申报条件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审核,对符合鉴定申报条件要求的学员做录取反馈,同时反馈所读专业和等级。

  三、培训机构做好开班反馈和学员信息注册

  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开班,在开班前输入开班信息,在开班二周内对培训学员进行注册。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应在网络上反馈实际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根据政府补贴培训有关规定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四、强化培训过程的质量管理

  在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和补考申报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应积极组织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化管理的要求,通过网络进行鉴定申报。若学员因故不能参加鉴定的,在鉴定申报前删除该学员注册信息,等待下次注册申报。经鉴定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合格需进行鉴定补考的,可按规定进行鉴定补考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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