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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失效]

  2、参加培训的学员到培训机构注册时,原则上需预付50%的培训费用,培训结业并经鉴定合格后,由学校负责退还其预付款。

  3、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有特殊要求的在参加一次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培训后,因就业岗位的需要还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参加模块培训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关模块培训的政府补贴,但必须在上一次模块培训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次模块培训。

  4、参加初级培训后鉴定不合格的,培训费用不予补贴;其它等级培训后鉴定不合格的,培训费用只补贴应补贴的50%;对培训后不参加考核鉴定的,培训费用不予补贴。

  四、补贴培训的实施

  1、政府补贴培训的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与个人自选方式相结合。定向培训、万人就业培训项目等按招投标方式运行;储备培训采取招投标方式与个人自选方式相结合,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通过招投标落实培训机构,也可以由学员个人凭“培训补贴证明”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详见附件一:《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

  2、鼓励开展定向培训。对用人单位急需的、培训课时较短、不纳入职业资格等级的定向培训项目,建立定向培训“快速通道”,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项目审核和培训过程管理(详见附件二:《关于定向培训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五、实施补贴培训的有关要求

  1、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

  2、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要对报名参加补贴培训的学员认真核对身份,并加强对报名者的培训指导。

  3、各区县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培训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办学,加强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政府补贴培训的实效。

  六、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1、《关于个人自选方式的政府补贴培训的操作意见》

  2、《关于定向培训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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