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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
(沪劳保技(2004)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就业与培训的紧密结合,切实提高本市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结合本市近年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培训费用补贴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

  一、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

  1、失业和协保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

  4、在职职工;

  5、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二、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项目和比例

  1、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市劳动保障局推出的培训补贴项目;或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和技能类定向培训根据需要可不限于补贴培训项目的范围。

  2、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各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100%。

  3、本市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在职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50%。

  4、本市在职职工参加全市统一招投标确认的中标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A级资质等级或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中高层次培训,鉴定合格后培训费用补贴70%。

  5、上述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要求

  1、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除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外,失业、协保人员并凭《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凭《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高等院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并凭《学生证》和《户口簿》,在职职工并凭《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培训窗口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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