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现将53个省直部门(含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依据及权限在《黑龙江政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并依法公布,或者有关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及其职能依法被调整并另行公布外,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履行本公告所列的行政执法权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政府反映,由省政府依法纠正。其中,认为有关部门违法行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