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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凡被记功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的,其业绩和奖励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凡按照技校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的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其学生学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转入技校同专业二年级继续学习,招办为其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记入其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二)、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或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经一年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者;
  (五)、因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而被司法部门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判处徒刑者。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一定要慎重,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除处分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帮助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若被用人单位录用,则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得直接向毕业生收取培训费。(公费生除外,金额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技校毕业生经推荐因故没能实现就业的,则学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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