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体字期满而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
  (一)主动提出退学并劝说无效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以上或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四)第二次留级者;
  (五)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六门以上(含六门)者;
  (六)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文化技术理论课或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和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确有精神病、瘾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八)其它特殊原因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在退学手续办全后由学校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凡退学的学生,可到本市各区县属职介所登记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原技校若开设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则在办妥退学手续后,学生也可转入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就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更不得借转学之名改变专业(工种)或逃避留级、责令退学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而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报主管部门申请:市内本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转学证明;跨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转学到外省市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及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接收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材料办理转学手续,必要时可对转学学生进行考试和体检,并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安排班级。

  转学入学手续应在一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妥,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生产实习成绩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按实际业绩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奖励、授予“三好学生”或单项荣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优秀毕业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