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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二)、操行等第“合格”以上。

  学生毕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结业;

  (一)、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一上考试科目不及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二)、操作等第“不合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学生结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如生产实习课考核合格,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而结业的,经补考及格者;

  (二)、因操行等第“不合格”而结业的,一年临近时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证实其思想品行确有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或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自主择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其休学或劝其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因病休学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停发一切待遇,医疗费自理。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酌情补助。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而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工种)下一个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班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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