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七月颁发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职业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和劳动部一九九0年颁发的《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技工学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技工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注册后,始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准假而逾期两周不报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档案材料按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条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