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
(长政发〔2007〕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5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范围
在我市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一)从事商业零售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或其他经营场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二、税控收款机的购置和注册登记
(一)用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在中标的企业产品目录中自行选购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本通告下发前使用的未经税务机关注册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应当逐步停止使用。用户购置机具后,应当即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
(二)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由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范围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
三、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用户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实逐笔开具发票,发票实际开具收入作为当月计税依据。
(二)用户必须于每月办理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记录有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用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