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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0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管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由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再由办公厅送达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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