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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本地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具体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落实好种子管理站的编制和人员问题,保障工作经费,要将种子管理站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专项业务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目前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差、基本设施落后的种子管理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保证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平调原有种子管理机构的资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种子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核定。
  同时,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切实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经常性监督;严格商品种子管理,确保要符合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有关规定。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在今年春季农作物种子销售的关键时期,全市统一组织种子市场大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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