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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五)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效率观念,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上级机关在部署工作、部门之间在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等方面,也必须有时限要求。公务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切实解决一些部门存在的办事推诿扯皮、积压不办等问题,做到能够办的事,马上就办;一时办不了的事,要耐心解释,讲清情况。

  (六)转变机关作风。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风拖沓、服务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够的“软”、“空”、“拖”、“浮”、“奢”、“懒”等“机关病”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认真解决“文山会海”、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屡禁不止的问题。要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上班上网聊天玩游戏、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后早餐、上班中午饮酒等问题作为影响机关形象的突出问题来抓。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精简各类会议、文件,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表彰和庆典活动,减少接待陪同人员。要把群众欢迎不欢迎、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服务观念,通过完善服务承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及采取各种形式的便民措施,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七)严格考核奖惩。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细化量化效能评估,严格绩效考评,加大惩戒力度。要把行政效能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考核,要把行政效能建设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与群众满意机关评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公务员的行政效能建设的好坏,作为年度考核、述职、奖励、评先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公务员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理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形式,以单位为主进行;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责令停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强化监督机制。制定出台《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设立投诉中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和查处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大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推动行政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有群众投诉的,要追查到底;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对效能建设不力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注意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家等各界人士中聘请效能监督员,组织他们开展明查暗访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各部门也要建立效能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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