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尽量不占或少占林业用地,确需征占使用的,必须向所在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业用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生产经营证书,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不得供应爆炸物品,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生产动力用电。已经征用或占用林业用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或限期到林业主管部门补办审核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列入各级财政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再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十六、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七、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和护林员责任制。市、区(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区(市)、有山的乡镇、国有林场都要建立专职护林防火队伍。要加强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重点林区要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新的造林工程要将防火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十八、认真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加快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要切实加大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力度,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公益林区设立必要的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强化森林植物检疫,坚决控制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危害。坚持“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病虫害防治由当地政府负责,商品林病虫害防治由所有者负责。
十九、全面实施封山育林。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封山令》和《枣庄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实现封山育林工作的“六有”目标,即有封山育林制度、有封山育林墙网(或界桩)、有封山育林碑、有封山育林标语、有封山育林管理房、有封山育林队伍,抓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定期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