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古树名木(含稀有珍贵树木,下同)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负责制作悬挂。对生长势较差以及濒临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各区(市)负责实施抢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九、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不是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管护。乡镇应当与古树名木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内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20cm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政府要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保护。
十、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适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十一、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第
三条规定,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过火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家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对林业用地内的采石矿场,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的决定》和市政府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关闭,并在3年内治理恢复,搞好绿化。有关部门要按时撤销或收回本部门发给被关闭采石矿场的有关许可证件。各级林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对采石矿场关闭和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关闭或不能按期恢复植被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