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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栽植的纪念树和营造的纪念林,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但不得随意采伐,要作为公益林长期保护。栽纪念树、造纪念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一定的造林护林费用。纪念树、纪念林标志由树权林权所有者制作。
  四、认真落实部门、单位绿化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土地负有植树绿化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造林绿化通知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植树绿化任务。交通、铁路、建设、水利和渔业、航运等部门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要列入工程预算,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美化。东城区、西城区的园林绿化,力争在3-5年内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目标。市建委负责按照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活动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新城区建设和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把《枣庄市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纳入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由市规划局组织完成该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市)驻地的绿化也要按照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搞好绿化美化。
  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区公共绿地的管理和养护,加大绿化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挤占和随意改变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六、全面推进新城区大环境绿化工程。对新城区内的荒山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机关驻地绿化、城镇村和河沟渠绿化实施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枣庄高新区和薛城区要按照《枣庄市新城区大环境荒山绿化标准和验收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主要道路两侧可视山头绿化的意见》要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
  七、对新城区山林资源实施红线保护。凡是在新城区大环境绿化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都要划为保护区,实施永久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征用。红线保护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保护区的规划设计、实地勘察和图表绘制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枣庄高新区、薛城区负责实施。保护区的保护设施建设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日常管护按森林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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